2024年11月28日12时,乐山市发动重污染气候黄色预警。2024年12月2日,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法律人员对乐山市市中区某复合树脂瓦厂进行现场查看时,发现该厂正在出产,其主要出产设备设备正在运转,出料口有成型的树脂瓦产出,该厂未执行“涉气工序停产”的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方法要求。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气候的预警等级,及时发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能选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许限产、约束部分机动车行进、阻止点燃烟花爆竹、中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撤除施工、中止露天烧烤、中止幼儿园和校园安排的户外活动、安排而且展开人工影响气候作业等应急方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施行方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出产经营者、公民应当合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纳的重污染气候应急呼应方法”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施行方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施行查封、扣押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则,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2月3日向该厂下达查封决定书,对其主要出产设备做了查封。
涉气企业单位作为重污染气候应急呼应的重要参与者,应当自觉实行污染防治主体职责及法律义务,热心参加到重污染气候应急减排工作中,依照重污染气候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自觉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方法。在重污染气候预警期间,市中区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加大帮扶法律力度,针对未按要求执行应急减排方法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依法查处,及时阻止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促进相关企业单位执行污染防治主体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