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宇)《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规定》“清单式”制定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合规手册”,改革优化消防监管方式,提升单位自主管理水平,不断夯实社会火灾防控基础。
《规定》共分为五章三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体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其中,第二章规定了单位内部涵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以及逐级逐岗的全员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特别是明确了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的实际控制人等各类社会单位“一把手”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员工宣传教育培训、应急响应处置等消防安全工作。
《规定》明确了单位理应当履行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从健全制度措施和操作规程、消防设施设施维护管理、防火检查、“两个通道”、经营新业态和电瓶车管理等方面建立单位日常管理制度。
对于电瓶车管理问题,《规定》要求,单位设置的电瓶车停放场所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充电设施等要求。同时,从严规定了电瓶车禁止入楼的要求,即“制止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的行为”。
本市住宅区火灾占火灾总量近四成,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居住小区共用设施和公共区域的管理者,承担着向居民普及消防常识、维护管理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的重要职责。《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消防工作职责和应急处置职责做了规定,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区,由业主大会、业委会或物管会履行相关职责。《规定》明确,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管理单位理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包括开展日常消防宣传,提示火灾隐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来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划定、设置停车泊位或者设施,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初起火灾采取处置措施。
此外,《规定》对改造施工的消防安全责任做了具体规定。单位做局部装修、改造施工时,应履行防火分隔、加装视频监控、审批动火、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实施工程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施工动火、使用危险物品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作业,应当制定作业方案,实施工程人员应当遵守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规定》第四章在上位法规定的违法责任基础上,按照地方立法权限,针对不如实记录履责事项、违规动火、违规停放电瓶车、违规占用消防救援场地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新增11项处罚事由,实现责任追究关口前移,全面加强履责过程监督,为督促社会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治理突出火灾隐患提供了法治遵循,警示单位和有关人员自觉行有所止,主动落实主体责任。其中,违反《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设置障碍物影响消防车作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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