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系统进一步提升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充分的发挥市场监管框架下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优势,围绕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水平发展的目标,查处了一批涵盖侵犯商业机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等领域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这些案件从外国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全链条执法打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顺畅衔接等方面,集中展示了无锡市场监管系统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全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效。
2021年1月,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处成功办结一起跨越3个年度,历经涉罪移送、公安机关几经侦办后以不够刑事立案标准退回,再重启调查的某机械设备公司侵犯他人商业机密案件。执法人员根据权利人举报,对侵权人生产加工厂区进行突击检查,获取了入职员工名单、财务记账信息、销售合同,查扣了技术图纸、产品实物等关键证据并委托鉴定。结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生产加工所用技术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的检验判定的结论,执法人员先后奔赴涉案产品采购使用方、涉案技术图纸提供方等地进行实地调查,多方搜集固定证据。查实了侵权人通过对权利人技术部门前员工的高薪诱聘,掌握了有关核心技术信息,在明知权利人前员工违反保密约定,披露所掌握技术秘密的情况下,仍获取并使用该技术秘密,构成了侵犯他人商业机密的违法行为。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商业机密凝聚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属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无锡市局执法人员克服商业秘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隐蔽性高、证据搜集难的困难,以细致完备的调查取证、严格规范的办案程序,在近乎“零口供”情况下,全面固定了侵权人侵犯商业机密的违法事实,使其主动认罚认缴罚款和逾期罚款共计30.9万元。该案的成功查办,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核心竞争力,增强了企业创新创造的信心,彰显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威。
2021年8月,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内某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火锅店于2020年在新浪微博注册了企业微博,并于2021年7月25日、7月26日,先后在新浪微博发布了含有“#一起看奥运##不可辜负的美食##东京奥运会#”、“#一起看奥运##如果我是运动员##好好吃饭##吃货在这里#”等话题及含有宣传其菜品的商业广告图文内容的微博。上述两条微博使用的“奥运”“东京奥运会”等内容属于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奥林匹克专有标志,该火锅店为提高商业影响及宣传自身餐饮品牌,未经许可,擅自在商业宣传中使用奥林匹克专有标志,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高水平保护奥运会知识产权,是我国在申办冬奥会时对国际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无锡市场监管系统立足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职能,探索推进“互联网+”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畅通与北京奥组委的交流协作,加强互联网领域执法协作,通过线上排查、源头追溯等手段,建立以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协助等为主的案件联查联办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在查处涉知识产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同时,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强化知法守法意识,为北京冬奥会顺利举办营造了良好氛围。
2021年8月,江阴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在深入摸排的基础上,对某卫生防护用品公司做突击检查,查获正在从事假冒“奥运口罩”生产的生产线条,在其仓库中查获印有中国国旗、奥林匹克标志的成品口罩6000余只。执法人员随即向中国奥委会发函协查,确认带有中国奥委会官方标志的口罩均为内部自用,未进入市场销售,亦未许可该公司使用“中国奥委会标志”。执法人员同步对生产该批假冒“奥运口罩”的原料来源进行了溯源追查,发现相关印有中国国旗、奥林匹克标志的水刺无纺布等口罩生产原料,均系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自周边县区购进,遂启动长三角执法协作机制,对涉嫌侵权的涉案口罩生产原料的制售源头开展跨区域执法联动。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生产制作印有“中国奥委会标志”口罩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商标,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抓好抗疫稽查办案工作的同时,逐渐增强做好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在立案查处口罩等防疫物资质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同时,加大对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等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实际行动助力北京冬奥会取得圆满成功。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成套机械设备公司及吴某某销售假冒法国“施耐德”商标商品案
2021年7月,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辖区内某住宅楼盘装修使用的配电箱产品做检查,现场发现安装完毕的156台双电源转换开关、271只小型断路器上,均标注有“Schneider EIectric”注册商标。经查,“Schneider EIectric”品牌电气产品在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经“Schneider EIectric”注册商标权利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认定上述156台双电源转换开关、271只小型断路器均属侵犯施耐德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进一步调查发现,涉案电气产品系该楼盘开发企业自某成套机械设备公司处采购,涉案金额27万余元,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负责人及销售业务经理进行询问调查,循线掌握了涉案侵权产品系从某物资公司员工吴某某处购得的事实情况。
某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吴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鉴于涉案违法经营额已达刑事追诉标准,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处理。
该案涉及知名涉外品牌,且关乎房屋工程项目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响大,属于严重商标侵权行为。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与当地公安机关紧密配合、高效衔接,在确认违法经营额及进货渠道后,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做到全链条、无缝隙同步打击,有效地净化了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了涉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
2021年6月,韩国“NERYD”(商标注册号37998343)品牌服饰国内授权使用人举报反映,互联网平台网店内销售的“NERYD”品牌服饰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滨湖区市场监管局随即展开线索初查工作,结合涉案商品销售、退货的快递收寄地址及相关信息,初步查实该网店销售侵权“NERYD”品牌服饰的经营额已达到刑事犯罪追诉标准。执法人员随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联合侦办此案。经外围调查确定涉案网店经营者曹某身份信息、库存商品仓库位置、涉案侵权服装代加工单位、印花及吊牌生产单位后,2021年7月5日,专案组执法人员兵分多路,分别在无锡市滨湖区、惠山区、苏州市常熟市等地同时开展突击执法,查获12000余件假冒“NERYD”“KIRSH”“nice ghost club”等数十种韩国品牌的服装及各品牌吊牌、印花模板,同时抓获曹某等7名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经初步查实, 曹某等人自2019年起,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各类侵权韩国潮牌服饰,涉案商品价值500余万元。滨湖区市场监管局积极联系韩国驻沪知识产权保护机构韩国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上海代表处,协调相关品牌权利人对涉案服装进行侵权鉴定。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现已刑拘1人,取保候审6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商标侵权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执法人员仅有涉案商品网购退货地址的情况下,利用“铁脚板+大数据”,通过海量细致缜密的外围调查,锁定侵权商品仓库,依托高效的行刑衔接、联动执法机制,“线上线下”协同配合,对以曹某为主要负责人,集吊牌制作、印花织染、服装加工、物流仓储在内的完整制假售假团伙实施“全链条”打击,并主动联系品牌权利人开展侵权鉴定事宜,市场监管部门规范高效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得到了涉外品牌权利人的高度赞誉。
2021年8月,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连夜对江苏某建筑科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800根印有“ANCULS”标识的型钢产品。进一步核查发现,该批产品系无锡某冷弯型钢公司生产销售但尚未结算货款,执法人员遂对无锡某冷弯型钢公司进行调查,查阅复制了相关财务及生产经营票据,采集固定了手机、电脑等电子数据,查实涉案钢材系江苏某建筑科技公司定型定标委托生产,无锡某冷弯型钢公司联系惠山区某机械部件厂制作了印有“ANCULS”商标的2套字模,用于生产加工印有“ANCULS”商标标识的型钢产品,并销售给上述江苏某建筑科技公司。截至案发,无锡某冷弯型钢公司共生产型号规格为41mm*41mm*2.0mm且印有“ANCULS”标志的型钢800根,拟以8.64万元的货款进行结算。经“ANCULS”商标注册人鉴定,确认上述型钢均为未经许可授权生产的侵权产品。上述江苏某建筑科技公司、无锡某冷弯型钢公司、惠山区某机械部件厂等单位,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授权,擅自制作印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字模,委托加工并生产销售标有“ANCULS”标识型钢产品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021年11月,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江苏某建筑科技公司、无锡某冷弯型钢公司、惠山区某机械部件厂等单位,作出没收800根侵权型钢和2套用于生产侵权型钢的字模,并分别处以30.24万元、21.6万元、0.2万元,合计52.0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在进一步查清涉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高效实施全链条打击,不仅对委托生产单位江苏某建筑科技公司依法予以查处,还顺藤摸瓜对加工生产涉案侵权型钢的无锡某冷弯型钢公司、加工制作侵权商标字模的惠山区某机械部件厂同时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既对违法行为实施主体进行了应有的惩戒,也向社会公众表明了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鲜明立场,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着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担当作为。
2021年4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江阴某安置房二期工程工地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标示品牌为“东方雨虹”的弹性体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66卷、ARC-701聚合物改性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10卷,经相关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防水卷材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进一步调查发现,涉案防水卷材系负责该安置房项目住宅楼、地下车库、变电间、泵房及周边配套设施防水工程的上海某防水保温工程公司采购使用。该公司为降低成本,以远低于市场销售价的价格,支付2万元现金后,从他人处购进涉案防水卷材,且未查验供货方经营资质、产品检验报告等。因天气原因,截至案发,涉案防水卷材尚未铺设使用。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021年7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侵权,没收76卷假冒防水卷材产品,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典型的建筑工程领域商标侵权案,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使用侵权建筑材料的行为法律关系较复杂,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构成何种形式的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在行政执法乃至司法领域长期存在争议。而且建筑工程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特别是对于已经使用的产品因浇筑于建筑物本身或者埋在地下而导致数量难以确定。本案执法人员通过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研究,明晰了法律关系,破解了执法难题。本案的查办,对打击建筑工程领域使用侵权商品乱象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021年6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江阴某饮品店经营场所内醒目挂有某标识图像,其制作销售奶茶、果茶使用的一次性杯子及封口膜上均印有相关标识。经查,该饮品店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鉴于其违法经营额已达立案追诉标准,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处理,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本案涉事主体通过经营场所装潢、制售产品包装等方式突出与知名饮品品牌“COCO”的关联性。同时,网售商品假货层出不穷,不仅“辣”了消费者的眼睛,也“伤”了正规商家的心,“坏”了行业发展的秩序。本案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将涉案侵权杯子及封口膜相关网络销售情况同步通报网购平台,使平台积极参与监管,与执法部门一起共同维护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2021年以来,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接到群众反映,称在某烟酒店购买的五粮液、国缘、天之蓝等品牌白酒,消费饮用后口感似与正品有异,疑似购买的是假酒。经研判分析,执法人员判断该烟酒店仅为假冒品牌白酒产品销售终端,在积极联系品牌权利人现场鉴定涉事白酒真伪的同时,对该烟酒店周边商户及消费者开展外围调查,循线掌握其供货渠道并进行全链条打击。
2021年3月,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与属地公安机关进行联动执法,对该烟酒店及其供货商进行突击检查,查获飞天茅台、五粮液、国缘对开等133瓶及五粮液空瓶4个、标识39张。通过核查商品进货记录、货款支付凭证等,查明了该烟酒店进货销售假冒飞天茅台、五粮液、国缘、天之蓝、海之蓝等白酒859瓶的违法事实及上游供货商灌装倒卖品牌白酒的违法线索。在将案件依法移送的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深挖灌装假酒包装材料的供货来源及涉案假酒的销售经营网络,并以涉案假酒包材生产供应渠道为情报信息“爆点”,循线延伸开展制售假冒品牌产品案件线索摸排工作,顺藤摸瓜连续在上游供货商处查获各类假酒及包材3842瓶(个)。
本案的成功查办,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高效、彻底打击侵权假冒酒类商品违法行为提供了可借鉴的成功经验。通过多渠道获取线索信息、广覆盖开展外围调查、跨部门联动执法协作、生产制造整链条追溯、经营销售全网络清查、涉及行业同步骤延伸等方式,有力实现了查办违法案件、切断制售链条、端掉经营网络、拓展案源线索等多维度打击侵权假冒的整体效果。
2021年4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反映,对某电气公司做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SF6气体在线监测相关产品生产销售,2019年7月26日起,该公司利用其自建网站,对“CXL-100型SF6气体回收充放装置”进行含有“采用最新国家专利技术研制开发的回收装置”等内容的宣传,却未标明相应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调查发现,“CXL-100型SF6气体回收充放装置”实际未采用任何专利技术,该产品也未申请过任何专利。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假冒专利行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利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前,专利产品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个别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在经营过程中实施假冒专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既扰乱了正常的专利管理秩序,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环境,理应予以严肃处理。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本案,有效震慑了违法主体,严格落实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求,有效推动了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营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