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纳税人了解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合使用的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流程以及报送资料等相关涉税事宜,现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有关问题提示如下: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不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为做好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工作,税务部门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软件进行升级,自3月1日起正式开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
请广大纳税人于2022年5月31日前进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2年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能够直接进行更正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2年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能够直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2022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适用纳税人类型: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及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1.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纳税人,应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下简称《表单》),并根据公司当年实际发生业务在《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对应的附表,凡选择“填报”的附表,无论相关业务是否需纳税调整,均应完整填写附表中的信息。
其中,网上申报是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神州浩天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来进行首次申报和更正申报;介质申报、手工申报是指由于真实的情况,纳税人异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申报介质及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帮助纳税人防范申报环节错报风险,税务机关预计于3月底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环节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扫描服务,该服务功能以“互联网+税务”为依托,以大数据分析为手段,通过“风险体检”方式为申报数据把脉,生成风险分析信息推送给纳税人,帮企业提前化解风险。
纳税人在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进行风险扫描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该功能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有几率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针对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有一定的问题的,对申报数据来进行修改后,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再做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按时报送有关的资料,对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的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缓解纳税人金钱上的压力,减轻办税负担,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产生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时,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退税。
为防控疫情传播,保护您的健康,纳税人进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遇上问题时,建议通过“非接触式”途径获得有关汇缴相关信息及帮助:
1.纳税人可通过关注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及“天津税务”微信公众号获取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信息。
2.纳税人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遇到政策问题,可通过拨打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咨询电话(可通过主管税务部门门户网站获取),或者通过12366服务热线智能咨询服务平台沟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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