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办法》),实行企业负责、社会参与、政府监督的工作机制,对全省正常生产和建设煤矿的机电设施采购(含租赁)、使用、处置等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办法》从设备采购、设备使用、设备处置、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煤矿机电设施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煤矿企业应当落实机电设施管理的主体责任,健全机电设施管理机构,健全完善各类机电设施管理、考核等制度,定期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煤矿设备选型和开采工艺选择应当优先选用鼓励类、推广类,严禁使用禁止类的设备和工艺;
设备采购包括确定采购方式、履行采购程序、签订合同(包含技术协议)、进场验收;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发挥好专职监督作用,做好机电设施采购、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将纪检(监察)监督纳入设备管理工作全流程;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督促煤矿企业加强机电设备监管,提高煤矿机电设备安全保障水平。
煤炭能源管理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加强机电设备管理。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核,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中,发现出具虚假检测检验报告、超出资质范围开展检验测试业务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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