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于2020年12月9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分奉告书》(湘建执罚告字﹝2020﹞65号),你单坐落12月10日签收,未在规则时间内提出陈说、申辩及要求举办听证。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办理规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则,我厅决议对你公司作出“暂扣安全出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17﹞001094)30日”的行政处分。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3日内将证书送至我厅。
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宅和城乡建设部请求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