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适应粮食应急保障新形势,持续夯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根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我委将开展全市粮食应急保供体系评审暨年审工作,请各地结合本地情况,根据相关要求认线日前将各地的评审结果上报至我委。
粮食应急保供企业由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企业自愿申报、综合评审、分级认定、规范管理,坚持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确保有效运转。
1.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粮食生产、经营资格,且无违法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
2.经营正常、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具备一定规模和相应资金筹措能力。其中:
供应网点:位于物流配送和居民采购均较为便利的位置,具备日供应能力10吨和相适应粮油经营区域面积、结算通道、工作人员和网络通讯等,有稳定的粮油采购渠道。
配送中心:具备日装卸200吨以上能力,并有必要的装卸设施;有较成熟的配送资源和渠道;有固定场所的成品粮仓库,成品粮仓容200吨以上。
物流企业:具备日运输能力200吨以上能力,有符合成品粮配送业务需要的厢式密闭运货车辆10辆以上。
加工企业:具备日处理原粮100吨以上能力和小包装粮油生产能力;原粮仓容1000吨以上,有独立的成品粮仓库,具备一定的检验检测能力。
储运企业:以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轮换任务为主,区位条件较好能够很好的满足当地成品粮储备和运输配送需要,具备一定的运输配送能力。
应急保障中心:具备粮油储存、物流配送、供应、加工等多种功能;承担成品粮油政府储备任务;具备较强的应急调度功能和动员能力。
4.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准确、真实、及时地对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和相关情况。
根据《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按我市非流动人口数量框定网点总量,结合人口密度分布和行政区域进行科学规划、优化布局,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设立1个粮食应急供应点,每超过5万人的乡镇和街道增设1个应急供应点,具体数量分布要求见附件2。
有原粮储备的粮食行政主任部门依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选择靠近粮源及重点保供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的大中型粮油加工公司,作为指定应急加工企业,承担粮食应急加工任务,确保应急加工能力与应急供应需求相适应。
有原粮储备的辖市区最少确定一个粮食应急储运企业,确保仓储设施和仓容符合储存要求。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动员组织辖区内涉粮企业提出申请,优先选择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成品粮应急储备承储、粮食流通信用较好的相关企业。企业对照要求提出对应保供企业类型申请,不得跨区、跨类型重复申请。
在企业提出申请基础上,各地在网点总量和区域布局上经过初步审核后,应组织实地检查核实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况,以确保信息线.统一公示挂牌
对通过核查的公司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各级粮食行政部门正式行文核准应急保供企业资格,与确定的粮食应急保供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障书》,约定权利、责任、义务,并授予牌匾。
12月10日前,各辖市区完成粮食应急保供企业审核认定、公示工作,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与复印件,申报材料用纸规格统一为A4型,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本企业保证在经营生产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根据相关要求及时报送粮食加工、销售、库存等信息数据和有关情况,确保粮油产品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本企业保证遵守《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州市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在应急情况下遵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挥,积极努力配合做好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六)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别判定合格方可出库。
(三)不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成品粮做处理,不使用违禁药品防治害虫和螨类。
(五)成品粮按“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采取仓内包装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