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以网络购物、电视购物为代表的远程购物成为消费者投诉的多发领域,然而,网络消费维权因受交易虚拟、跨区域经营、调查取证困难等因素的制约,消费者维权困难重重。近日,山东省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功调处一起跨地区网购榨油机质量纠纷,双方握手言和,签订了消费者争议调解书,拖延了一年多的网购案例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2014年3月7日,四川宜宾江安县的周某通过淘宝网一个叫“XX郎”的网店上购买一台榨油机,购买价格3700元,期间累计榨油约50公斤,到2014年底机器发生故障,无法转动。周某向网店主人宁阳县的李X联系,双方协商后李X同意给予维修,周某即刻将该榨油机发回到宁阳县X村,因为期间李X正值企业转型和产品升级阶段,始终没修理好机器。周某经过一年多的催要,事件也没有一点进展。2016年3月份,因李X的网店登记地在宁阳县,周某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向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立即对这次网购纠纷做出详细的调查了解,根据周某寄回的资料,通过在网上进行搜索、比对、分析,找到了这个叫“XX郎”的网店,并联系到了店主李X。执法人员赶到李X的家中,向其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知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依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之规定,指出了不履行承诺对网店信用带来的不利影响。李某承认,由于沟通不及时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解,解释了现在门店的经营状况及维修中遇到的难题,已着手开始对机器易损部分做改造升级。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虽然周某的要求超过了7天无理由退货的期限,但为了消费者的利益和网店信誉,李某还是同意了给周某更换一台新榨油机的诉求,商定2016年5月17日前将生产的新设备发给周某,并在调解书上签字。远在四川宜宾江安的周某在接到寄来的调解书后,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专门写来信件向执法人员表示深深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