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警示宣传,带领企业自觉守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梳理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规模畜禽养殖污染、企业违法轻微免罚三种类型的典型案例,现向社会公开发布。
2023年12月,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广西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为广西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载明“本项目厂界500米范围内无大气环境敏感点”,但实际项目所在位置向北约400米为某村居民点;报告表中还载明“初期雨水、运营期污水经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但实际项目所在工业园区依托钦州市河东污水处理厂处置废水,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此外,报告表所提环境保护措施为“报废汽车拆解预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可通过无组织方式排放……采用负压吸油装置,气动抽接油机、移动戳孔放油机械设备将油品吸入密闭容器中,减少挥发量”,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2019)附录A《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中非甲烷总烃须经活性炭吸附后排放的规定不符。该报告表内容与实际不符、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和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另查明,广西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技术主管黄某为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编制主持人,技术员罗某为具体编写人。
广西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有关编制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项的规定,2024年3月,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广西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及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编制人员黄某、罗某予以通报批评。
2024年1月10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通过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灵山县某乡镇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pH数据超标后出现恒值,数据明显异常。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检查,发现该乡镇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数采仪的pH量程上下限设置为同一数值,导致上传监控平台的数据失真,恒定在其设置的数值,未能真实反映pH排放情况。
经查,该乡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单位是广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运维人员黄某力于2023年12月23日到厂运维时发现pH表头故障,为避免上传平台的pH数据超标,黄某力在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和未告知污水处理厂人员的情况下,擅自将数采仪pH量程上下限设定为同一数值。截至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生态环境部门未收到该乡镇污水处理厂报备pH表头故障情况及在监控平台未发现故障标记记录。
广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擅自将数采仪pH量程上下限设置为同一个数值,导致上传至监控平台的pH数据不真实、不准确。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5月14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对广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罚30038.00元的决定。
2023年11月,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处理群众信访投诉过程中发现,灵山县文利镇某养殖场储存池已满,大量养殖废水从储存池排放至外环境,存在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钦州市灵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养殖场储存池废水外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根据结果得出,外排流的养殖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230%、446%。
灵山县文利镇某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2024年3月,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场作出处罚100000.00元的决定;并依据《钦州市委员会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办发〔2020〕2号)及《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环法规〔2020〕44号)的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四:广西灵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案
2024年4月,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西灵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奶水牛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产生的养殖废水未妥善处理即排入外环境,涉嫌违反了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钦州市灵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养殖场外排水口采样监测,监测结果为,外排水口当日排放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指标浓度分别为3180mg/L、244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排放标准(400mg/L、80mg/L)的695%、205%。
广西灵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8月,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134200.00元元的决定。
案例五:广西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案
2023年10月,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10万吨中药饮片生产项目(一期项目)于2013年11月动工建设,2015年建成投产,2016年1月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该项目属于上述名录中序号55:中药饮片加工 273类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类别,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15年10月建成投产至今,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
广西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可以对该公司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调查发现,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属初次违法,并在责令改正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了改正,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 版)的相关规定,2023年11月,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