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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津市市公布第二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 产品概述

  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挥“铁拳”办铁案,严厉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3年4月20日,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津市市某烟花爆竹经营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产品5箱、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275元、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627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2月14日,该局委托某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津市市某烟花爆竹经营店经营的烟花鞭炮进行抽样检验,于2023年3月13日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经抽样检验,标志、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抽样结论没有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复检期限后仍有5箱上述产品未销售完,该局执法人员遂对上述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场予以扣押。上述不合格产品的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要求,该引燃装置属于涉及保障人身安全的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该案的办理进一步规范了烟花鞭炮市场,切实保障烟花爆竹的质量,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2023年4月24日,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湖南某有限公司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报送2020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依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按时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报将承担法律责任。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时间段,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同时为做好提醒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通过官方途径,例如手机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发布年报公示海报、提示和视频,宣传年报公示的时间和途径。此外,需要市场主体点击链接年报、获取验证码、提供主体信息、收取费用等途径请大家别轻信。

  2023年6月20日,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阜阳市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5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津市市某母婴旗舰店检查,发现该店销售有小葵花牌DHA藻油叶黄素酯凝胶糖果,包装正面标识“拆盒赢大奖”字样,中奖宣传内容涉及中奖信息不明确,该涉案产品是当事人生产并开展有奖销售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销售商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的人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有奖销售是经营活动中常见的营销手段,法律和法规对有奖促销活动进行了严格规定。当事人在涉案产品上开展“拆盒赢大奖”有奖促销活动中对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等信息不作明确清晰的表述,使消费的人无法明确了解中奖信息。聚焦“促销”这一热点现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精准打击不正当有奖销售,着力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

  2023年7月20日,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津市市某榨油坊无证生产食用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31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对津市市某榨油坊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进行菜籽油的生产加工,现场有2名工人正在使用智能榨油设备,现场堆放有待加工的油菜籽10袋。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该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6月13日前改正。2023年6月14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当事人正在从事菜籽油生产加工中,已于2023年6月1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农村榨油小作坊往往缺乏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规范生产流程,有几率会使油品污染、细菌繁殖等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其次,由于土榨油的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常用较为简陋的榨油设备,难以确保油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自榨油可能含有大量黄曲霉毒素等危害人体的物质,长期摄入会对人体造成潜在的损害。温馨提示:大家在购买食用油时,尽可能地选择购买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食用油,查看标签上是否有SC、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2023年7月25 日,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樊某无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599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7月6日,津市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局执法人员在津市市城东社区澹津公园后门西侧300米,发现当事人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车牌为湘J8****的白色**小轿车内有一批非法收购的卷烟,并当场扣押烟草245条。2023年7月10日,津市市烟草专卖局将该案件移送该局处理。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中下旬开始,从其他卖烟的商店收购卷烟,准备销往常德。由于收购的卷烟放在自己的车上,还未销售就被津市市烟草专卖局和公安局的执法人员查获。查获的该批卷烟涉及23个品种共245条,合计金额为29960元。本案违法经营总额为299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当事人无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其行为侵害了其他合法经营户的权益。提醒众多购买的人注意:切忌贪图便宜在无证照的商店购买卷烟,既没有办法获得质量保障,也间接支持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2023年8月18日,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购物超市销售腐败变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腐败变质的食用农产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8日,某购物超市因《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向该局申请更换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发现在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发芽“土豆”和腐败“芒果”。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54.1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及时清洗整理货架和仓储,对腐败变质和发芽的食用农产品应及时清洗整理销毁。本案的查处对行业经营者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引导经营主体规范经营行为。

  2023年8月28日,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津市市某液化气站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7月20日,该局特种设施安全监察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未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当事人于2023年7月30日前对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整改。2023年8月1日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当事人属于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该案的办理,规范了气瓶充装单位的经营行为,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3年10月17日,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津市市某早餐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94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7月26日,该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津市市某早餐店经营的老面馒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涉案老面馒头为当天制作。本案货值金额为24.91元,违法所得为17.9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依照标准,糖精钠不能用于馒头中,当事人在馒头中使用糖精钠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糖精钠除了在味觉上引起甜的感觉外,对人体无任何营养价值。本案的查处对经营者起到了良好的教育作用,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2023年10月24 日,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劣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霉变生虫的中药饮片、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7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的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药房中药柜上层陶瓷罐装的葶苈子、桃仁等中药饮片,已经霉变且生虫。经查,当事人陆续于2020年、 2021年从常德市某公司购进上述中药饮片。涉案中药饮片数量分别是葶苈子226.6g、桃仁235.6g、黑芝麻32.6g、牛蒡子118.9g、芡实119.4g、柏子仁22.9g、紫苏子587.5g、酸枣仁165.6g,货值金额为24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一家社区医院,对于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当重视和负责,严格把控药品的质量。但在此次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霉变的中药饮片,未能切实履行行业主体责任,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023年12月15日,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津市市某培训学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56元、处罚款1056元,合计罚没211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0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津市市某培训学校教育培训收费相关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超标准收取培训费。当事人2023年春季三年级英语、六年级年级数学和英语培训班共44人,收取学生培训费均为1000元/人,共收取44000元。根据当事人上课时长及我市收费标准,当事人校外培训收费最高标准为17.93元/课时·人次,该学期收取培训费最高标准为968元,当事人多收取费用为1408元,已退回352元,本案违法来得到的为105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该案的办理,进一步强化教育收费治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