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加油机作弊现象频发,采用各种隐蔽手段操控加油机,使实际出油量少于显示量,这种行为不仅让我们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还严重扰乱了市场正常运作。2025年1月7日,公安部发文称,公安网安部门依托“净网”专项行动对加油机作弊犯罪开展重拳打击,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加油机作弊案件95起,抓获嫌疑犯298名,查处各类作弊设备9000余件,查明偷逃税款7.9亿余元。
那么,司法实践中加油机作弊到底会涉嫌哪些刑事犯罪呢?笔者对加油机作弊案件判例进行了归纳和整理,主要涉及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以及计算机犯罪,具体如下:
高某受临汾市浩祥公司劳务派遣到中国石化山西临汾石油分公司工作,并担任中国石化安泽三里桥加油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在加油机中安装作弊设备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虽然仅是加油客户受到损失,但其窃取的财物仍然保存在加油站,属于公司财物。如果加油客户发现了自己被少加了油料,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是公司。因此,高某所侵占的油料款系归公司所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杨某某于2009年8月与河南省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派遣至中石化河南商丘分公司工作,2011年4月被聘为虞城县石油分公司东环站站长。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间,杨某某在加油站的两台加油机中秘密安装使用遥控器操作的作弊设备,对前来加油的客户少加油。期间,杨某某与赵某某协商销售事宜后,二人在深夜多次将杨某某非法占有的保存在加油站储油罐内的汽、柴油取出,由杨某某销售给赵某某,得款15600元。案发后,杨某某将赃款全部退还。
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杨某某是被河南省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派至中石化商丘分公司工作,后又被聘为东环加油站站长,杨某某不是中石化商丘分公司的正式职工,而是被公司自行聘用的人员。从中石化商丘分公司的文件也能够准确的看出,公司对正式职工的处分均为纪律处分,而对杨某某的处分却是退回河南省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也能够证明杨某某并非公司正式职工。杨某某既不是经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是经国有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或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范畴,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
从杨某某的犯罪过程分析,在负责管理的加油机内安装遥控作弊设备,对加油客户少加油,把多出的油保存在加油站的储油罐内,在夜间将该部分油销售给赵某某,整个犯罪过程均利用了职务之便。表面上看,杨某某的行为是一种盗为,受损害的是加油客户,但若客户发现在加油站所加的油不够,必然会向加油站主张权利,而加油站则负有补足客户油的义务,实质上受损害的是加油站。
虽然赵某某不确切知道杨某某销售给自己的油的来源,但从销售价格偏低,深夜到杨某某所在的加油站交易等细节足以判断出不是正常的经营行为,赵某某在明知油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为贪图便宜而多次低价购买,属收购赃物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中国石化江西赣州赣县区石油分公司县城加油站(以下简称“县城加油站)是国有控股企业中国石化江西赣州赣县区石油分公司下辖加油站,王某某自2012年9月担任县城加油站站长以来,负责全面工作,包括日常经营管理、控制费用支出、降低商品损耗等。
2015年底,王某某、林某某、郑某某合谋对县城加油站的加油机安装遥控截取油量,并由林某某出资2万元叫被告人朱某某改装遥控,2015年底的一天凌晨,朱某某将改装好的5套(其中2套丧失作弊功能)遥控作弊设备带到赣县通过王某某将设备安装在2、7、8号油枪配置的液晶显示板上。安装完后,王某某可以遥控设备,在给汽车加油时,达到扣油的目的(其中2号油枪未正常使用,7、8号油枪扣取的比例经鉴定不低于1%),扣取的油使油库的油量增加,王某某根据增加的油量,安排加油站职工被告人韦某某等人将多出的油进行变现。王某某指挥韦某某等人每天使用作弊设备1至2小时,从2015年年底至2017年11月7日共非法获利70万元,林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各分得15.2万元。
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林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郑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韦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关于定性为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本案赣县县城加油站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江西赣州赣县石油分公司《关于赣县县城等加油站站长聘任的通知》《关于调整县城、梅林加油站站长的通知》、赣县石油分公司出具的站长HSE职责、加油站站长数质量岗位工作职责等证据证实,根据工作需要,经赣县石油分公司班子会研究,王某某于2012年9月调任赣县县城加油站站长,负责组织和领导全站员工开展各项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等。王某某的用工报了赣州分公司备案。因此,王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王某某利用担任加油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将截留下来属于公司的溢油量变现并侵吞,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本案其他被告人利用了王某某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2017年3月20日凌晨2时许,时任绛县横水石化加油站站长的周某某,关闭本站监控视频并安排两名推销加油机编码器芯片人员在该加油站1号(0#柴油)加油机、2号(92#汽油)加油机、5号(95#汽油)加油机分别安装编码器芯片,用于控制加油机管控记录,使加油机实际出油的升数多而加油机管控记录升数显示的少。2017年4月15日至5月28日期间,周某某在夜间值班期间将绛县横水石化加油站0#柴油7045升、92#汽油3110升、95#汽油1640升,分十次销售给其事先联系好的王国豪、刘中平、支双林、王君,四人按照自己实际加油量向周某某支付油款。周某某在向该四人销售油品的过程中,用遥控器操控其安装在加油机内的编码器,致使加油机管控记录显示的升数为0#柴油766.13升、92#汽油333.51升、95#汽油177.46升,事后周某某根据加油机管控记录显示的油品升数向加油站上交售油款。将剩余的0#柴油6278.87升、92#汽油2776.49升、95#汽油1462.54升占有。经鉴定,周某某占有的绛县横水石化加油站油品共计人民币58366元。
周某某在担任中国石化山西运城绛县石油分公司横水加油站站长期间,利用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之便,采取在其管理的加油机上安装编码器芯片控制加油机管控记录的手段,私自窃取并非法占有加油站油品共计人民币58366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一)河南焦作刘某某、张某1、张某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23)豫08刑终65号】
刘某某、张某1、张某2作为智林公司员工,负责税控系统的日常巡视和维修,该三人利用工作便利,分别为焦作市温县、武陟、博爱等地多家加油站以提供具有干扰税控系统收集数据功能(以下简称作弊功能)的加油机、更换具有作弊功能的主板、加装继电器开关等方式干扰、控制加油机向税控系统上传数据,导致税控系统异常采集数据,帮助多家加油站逃避税控监管。其中,刘某某帮助7家加油站通过干扰税控系统采集数据逃避税控监管,造成税款损失87万余元,其个人获利13.08万元;张某1帮助9家加油站逃避税控监管,造成税款损失10万余元;张某2帮助13家加油站逃避税控监管,造成税款损失48万余元,其个人获利82371.6元。
刘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张某1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张某2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两罪的不同之处在于后罪中的程序、工具有没有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功能,因此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异常运行。换言之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中的程序、工具仅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方法,没有经过授权或者超越权限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一般不具有破坏功能。
本案中,涉案加油站统一安装了焦作市部署的“成品油综合数据管理平台”,可以实时采集加油站进销存数据,从而为监管部门提供数据支撑与服务,该税控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刘某某在明知涉案加油站妄图达到避税的目的,仍帮助7家涉案加油站通过更换盛科牌加油机或者作弊主板的方式干扰税控系统采集数据,致使税控系统异常记录、收集、上传进存销数据。盛科牌加油机、作弊主板等程序、工具不仅绕过了税控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更是干扰税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严重危害了税控系统收集数据的安全性。如果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对各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则无法完整的评价盛科牌加油机、作弊主板等程序、工具干扰税控系统正常收集数据的功能,因此本案各被告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江西抚州龙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24)赣1025刑初98号】
龙某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违反国家规定,对税务部门监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很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了以上刑事案件,也有多起加油机舞弊案件受到行政处罚。国家市监总局于2024年5月16日发布的《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列举了10起加油机作弊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比如:
2023年10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城阳区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营业厅内有涉嫌具备人为干预付油量功能的电脑设备及软件。执法人员采用复现测试方法操作该软件,并对该加油站4台燃油加油机在用的14把加油枪实际出油量进行计量检定。
经检定,上述加油枪示值误差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443-2015(燃油加油机)的要求。另经加油机生产厂商福建天海亿联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4台燃油加油机的7块主板非厂家原装生产。且经检验测试的机构对当事人使用的《盛科油站管理系统》(版本号SK5.0)来测试检验,结论为该软件具有修改加油机计量数据和修改税控数据的功能。经查明,当事人自2023年8月1日开始使用该软件作弊功能模块,至2023年10月12日案发,当事人扣除已缴税款后的销售金额为320.79万元,即本案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综合上述案例,能够准确的看出,全国各地对加油机作弊案件定性并不统一。有按行政处罚处理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最高2000元;也有按刑事处罚处理的,涉及职务侵占、贪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多个罪名,具体要根据当事人身份、具体手法及在案证据综合判定。
于占达,企业合规与反舞弊部主任,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犯罪学学会会员、企业反舞弊联盟浙江区域召集人。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9月1日,是华东地区首家以商事犯罪辩护与防控为特色的合伙制刑事专业律所,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浙江分中心挂靠单位。经营事物的规模包括刑事辩护、控告申诉、被害人代理、职务犯罪咨询、企业合规与反舞弊,以及各类刑事风险防范。
厚启所的使命,是“为维护人的自由与尊严而优雅地战斗”。受到刑事追诉后,获得及时有效的律师辩护,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厚启的核心使命,是在刑事法律服务中,力求在程序内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利,以维护其自由与尊严。
厚启所的愿景,是打造一家“学术为基、技能为本、规模适度、辐射全国的刑事精品所”。厚启注重学术研究,精研刑辩技术,不追求最大的规模与最高的收费,力求以最专业的服务为当事人谋取最大的法律利益。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厚启已成为一家在全国刑辩界具有较高美誉度的刑事精品所。
厚启的价值观,是“专业精神、道德勇气与社会担当”。厚启人将专业作为立所之本,精益求精,不断锤炼;厚启人恪守律师职业伦理,杜绝配合办案,在刑事辩护中实际做到敢辩、真辩、善辩,为维护当事人的法律利益勇于坚持原则;厚启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以委托案件的标准办理大量法律援助案件,通过公益课程与原创成果无私分享厚启经验,促进刑事法律服务行业水平的提升。
厚启所汇聚了一批刑辩精英,他们秉承厚启的使命与价值观,高质量地办理了不少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如安徽马某涉恶、诈骗案、江苏郑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案、上海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江西童某开设赌场案、湖北刘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案、山东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陕西的薛某涉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甘肃的刘某控告被诈骗案、广西蒋某开设赌场案、广东某大型公司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案、“牛板金”平台集资诈骗案、金城集团集资诈骗案、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某厅长受贿案等,在司法界、律师同行与当事人当中收获了良好的口碑。
专业服务是我们的承诺,有效辩护是我们的追求,我们将穷尽一切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自由与尊严。